行政裁定书
佛中法行再字第1号
抗诉机关广东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张*晴,男,汉族,1955年11月十日出生,住,是死者张*景之父。
委托代理人许*明,**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佛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置大队,地址:佛山城门头西路10号。
负责人郑|标,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毅,佛山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庄*荣,佛山公安局民警。
原审第三人赖|平,男,汉族,38岁,住。
原审第三人张*限,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
张*晴诉佛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置支队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案,由原佛山城区人民法院26日作出佛城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张*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日作出佛中法行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晴仍不服,向佛山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人民检察院4日以粤检行抗字[2004]1号行政抗诉书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广东高级人民法院12日作出粤高法立申字第55号指令再审函,指令我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本院遂1日作出佛中法审监行再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张*晴起诉称:我是死者张*景的爸爸。
27日1时,张*景驾驶粤Y56630二轮摩托车搭载第三人张*限沿华远东路往南行驶,第三人赖|平驾驶制动不好的的粤E25409小客车不按规定越线超车会车时发生碰撞,导致张*景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张*限受伤住院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3月22日,被告对该交通事故作出第B1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第三人赖|平驾驶制动不好的的小客车,越线超车,与张*景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赖|平不按规定超车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景无证驾驶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服,向佛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重新认定,该支队15日作出佛公裁[2002]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保持被告的第B1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以张*景无证驾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规定,认定张*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第三人赖|平驾驶制动不好的小客车越线不按规定超车,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缘由,与张*景无证驾驶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规定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赖|平对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被告以张*景无证驾驶违章的行政责任,作为事故次要责任,显然是不对的。为此,诉请法院撤销被告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