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文号:劳险字[19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总工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别标准(试行)》研究成就,业经鉴别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别标准》是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打造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为适应工伤保险规范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拟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1、2、3、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六级为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7、8、9、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规范改革试点和拓展劳动鉴别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别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在试行过程中有哪些问题,请准时函告大家,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别标准(试行)(略)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九九二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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